衡水市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措施
此措施来源自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军分区政治部文件---政联〔2014〕1号,2014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衡水市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二条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加20分录取。
第三条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加15分录取。
第四条 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考时加10分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第五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每年中考报名前,符合优待条件的参加中考的军人子女,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所在辖区的县级人民武装部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性质、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经武装部审核后逐级报学校、县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查办理,并在考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第八条 在衡水市内接受教育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中考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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