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工作秩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管理原则
1.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工作由保定市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录取。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签约等方式争抢生源,自行招生。
2.为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对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在保定市招生资格,该校原定在保定市的招生计划即行废止。
3.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保定实际,今年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数量。自2022年起,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
二、招生计划确认
4.计划在保定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一次性函告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并向社会公布。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保定市招生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同时提供被确认为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文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招生录取规则
6.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在保定市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设立单独批次录取,由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按照经保定市教育局审核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试成绩高于保定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且未被前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
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提前招生,均为违规招生,保定市教育局不予承认。
四、有关要求
8.录取结束后,保定市教育局向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审批地市教育局发放录取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9.已被保定市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10.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保定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人和当事人,严肃处理和追责。
11.坚决打击任何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12.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本办法由保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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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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